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 |
![]()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事务 > 有限公司 > |
有限公司·三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 ·破产清算 |
![]() |
|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