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其他
热点资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
点击排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条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  植物  侵犯  关于  法院  纠纷  法律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