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其他
热点资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
点击排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 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
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法院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