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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