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招聘的人员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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