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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