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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继承法篇二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法律知识问答继承法篇二 1、遗嘱有几种形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2、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法律知识问答继承法篇二

 

  1、遗嘱有几种形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2、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对于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是否还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继产。

  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后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7、继承人应在何时提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8、代位继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9、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0、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1、受遗赠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2、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是否丧失其继承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继承法  知识问答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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