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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方式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二审和再审案件 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

二审和再审案件

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二审  再审  原审  受理  案件  诉讼程序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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