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的职责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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