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处理办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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