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