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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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与石河子大洋化纤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洋公司)的[2007]樊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没有对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按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主观认为当事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在法院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之前,我曾经申请追加石河子大洋公司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并请求法院依法调查石河子大洋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日期的时候投资人投入资金是否存入银行,可是樊城区法院立案庭不予收理,让我直接找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又推说先到立案庭立案。就这样互相推委,不办实事。
经过调查得知,大洋公司在开户银行一直没有存入款项,(此事实必须经过法院去调查确认)。如果股东在1995年3月10日(石河子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日期)还没有存入款项,完全可以认定有关股东投资不到位,可以依法追加有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重新起诉大洋公司投资人法院又不受理,难道就没有办法吗?我该怎么办?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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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陈律师|上将|2017-09-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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