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 > 行政赔偿 >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热点资讯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的情 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的情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点击排行
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的情 行政赔偿的范围(二) 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的情 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申请书  载明  事项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24)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