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商标法第五二条第(五)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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