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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