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限期改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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