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和裁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 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 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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