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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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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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