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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关于2008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襄劳社险[2008]5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和《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

关于2008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襄劳社险[2008]5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和《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10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现将我市2008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4级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不在此之列。

    二、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伤残津贴:1级、2级、3级、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75元、70元、65元;5-6级工伤人员因单位无法安排适当工作而领取伤残津贴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增加。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0元,父母、子女每月增加40元。

    四、资金来源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5-6级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规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适当调整。

 

                                                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2008年  调整  关于  工伤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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