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院批复 ·其他
热点资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最新人口 石河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 石河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石河子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
点击排行
石河子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最新人口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石河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石河子市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实施方 石河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 石河子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
  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
  第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第七条 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
  第九条 地图编制单位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地图集(册)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12个月。
  第十条 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应当相符。
  第十一条 编制公开地图、地图产品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应当标载公共信息。
  第十三条 使用他人地图产品作为底图资料,编制或者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地图审核: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十六条 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出版、展示、登载者在传播前负责送审。
  加工生产后直接出口或者销售的地图,由加工生产者在加工生产前负责送审。境外引进的地图,由引进者负责送审。
  编制或者印刷后赠送的地图,由编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负责送审。
  第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八条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地图: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完整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专题地图;
    (二)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地图;
    (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第十九条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资料:
    (一)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样图;
    (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
    (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七)教学地图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证明复印件;
    (八)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审核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件的,决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地图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核发审图号,并制作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鄂S(****年)***号;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市(州)、县(市)名称+S+(****年)+***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审图号。
  第二十四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审核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但示意图除外;
    (三)在地图发行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地图审核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和审图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有关地图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
  第三十条 从事地图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律师咨询 石河子义务法律咨询 石河子免费法律咨询 石河子法律咨询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刑事辩护律师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医疗事故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律师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