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知识 > 法律知识问答 >

法律知识问答

·普法宣传活动 ·立法新闻
热点资讯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六 法律知识问答土地管理法篇二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知识问答土地管理法篇一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九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八
点击排行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八 法律知识问答土地管理法篇一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四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二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三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六 法律知识问答土地管理法篇二 法律知识问答收养法篇一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九 法律知识问答侵权责任法篇一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法律知识问答收养法篇一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法律知识问答收养法篇一 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

法律知识问答收养法篇一

 

  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之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之规定,夫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和送养夫妻双方必须双方共同进行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和收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6、收养子女可以收养多少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承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8、收养的效力?

  答:收养的效力有: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也可以保留原姓。

  9、什么情形下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10、什么情形下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答: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有: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养法  知识问答  法律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9)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