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方可开展的人事代理业务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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