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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查封  扣押  作出  人民法院  解除  诉讼程序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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