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 |
![]()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
劳动仲裁·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 ·工伤事故 ·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 |
![]() |
|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 |
|